今天是:

重要通知

重要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 正文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

——项目申报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对外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

——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对外磋商协调情况,选择立项。

二、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5.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三、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2.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8:00至6月12日16: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3.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2999(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istic.ac.cn。

4.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9年6月14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5.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中信所170室,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58882171。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专项2019年度第一批项目指南

科技部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