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和涌现高水平创作、竞赛类成果,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我校科学研究与创新工作中取得优秀业绩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科研项目类:各类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各类横向委托合作项目。
(二)科研成果类:国家四大科学技术奖项、国家部委和省级地方政府常设的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三)优秀著作、论文类: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和发表的高水平著作、学术论文。
(四)职务知识产权类: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新型农药、新型兽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标准等。
(五)文艺创作与竞赛成果类:以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文艺创作作品;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文联等机构主办和常设的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地方政府常设的相关奖项。
(六)成果转化类:个人或集体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
第三条: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科学研究与创新奖励分为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合作项目及知识产权、创作与竞赛奖四类,具体奖励项目及标准见附表1、2、3、4。
(二)科研项目立项当年奖励规定标准的80%、按期结题验收后奖励其余20%;承担外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的子项目(或课题的子课题),按原项目(课题)降一个级别奖励。
横向合作项目和成果转化收益须提交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且经费、收益进入学校账户后进行奖励。
(三)由团队完成的科学研究与创新奖励项目(不含论文),由主持人按贡献大小分配。
(四)论文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和导师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导师。
(五)宁夏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专著不纳入该奖励范围。
(六)同一奖项只奖一次,就高不就低。
(七)奖励以一年为周期,即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单位统一填报并对填报内容和附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各单位汇总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并计算奖励额度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逾期不再受理。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科学研究与创新奖励资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列支。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宁夏大学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宁夏大学稳才引才工程科研奖励标准》《关于学术刊物和出版社等级划分\奖励刊物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