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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7起科研不端案例

发布日期:2016-04-14    点击数: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2月30日通报2013至2014年度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中的7个典型案例。

此次通报的案例包括:重庆某大学郝迎学两次采用篡改出生年月、变造学业简历和相关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1项青年科学基金和1项面上项目;宁夏某大学王剑锋全文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造假;广东某大学费志强盗用他人名义申报科学基金项目,伪造签名,并全文抄袭剽窃其在美国访学期间室友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广西某大学曹云飞花5000元从网上购买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大篇幅套用和抄袭他人学术思想;广州某大学李文多次伪造身份证号码,申请不同类型的基金项目并有意造假;北京某研究所张峰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盗用他人研究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且在申请书中冒他人签名;南京某大学引进人才王志梁伪造国外博士学位申请基金项目。

基金委决定对上述案例中已经资助的项目给予撤销,追回已拨经费,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4年到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对有疏于管理责任的依托单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附件:转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王剑锋的处理决定”

关于王剑锋的处理决定

国科金监决定〔2014〕2号

经调查核实,宁夏某高校王剑锋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号81461099)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12年度已获资助项目(批准号81260519)申请书,且在申请书中简单的将“甘肃”改为“宁夏”,造成宁夏成为胃癌高发区的错误事实,存在造假行为。

经2014年9月1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申请须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王剑锋2014年度项目申请,取消王剑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给予王剑锋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