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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成果验收(鉴定)登记奖励及区科技进步奖申报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6-05-26    点击数:

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宁夏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与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行)》(宁大校发【2015】252号)已于2015年12月3日下发执行,为做好我校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及成果登记,积极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现就“奖励办法”中有关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及成果登记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验收与鉴定的界定:项目验收是指由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资助的区级科学研究项目,在结题时必须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的验收。项目鉴定是指由国家财政支持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研发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人员以自选方式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

(2)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的区级以上项目(含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各类项目)结题时原则上必须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的验收(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

(3)项目(课题)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验收(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的成果,学校给予0.5万元/项的奖励。

(4)区级以上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及科技进步奖申报将作为教学科研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5)2015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学校网上有通知),申报范围主要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欢迎教学科研人员踊跃申报。

科技处

2016年5月22日

附件: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励一览表

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励一览表

类别

获奖等级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

(万元/项)

国家级

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

宁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30

宁夏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

6.0

宁夏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

3.0

二等奖

宁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0

宁夏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

4.0

宁夏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

2.0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宁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5.0

宁夏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

1.5

二等奖

宁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0

三等奖

宁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1.0

注:科研成果奖按项奖励,多名教师和科研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由第一完成人负责内部奖励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