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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6年度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2016年度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6]1号)和《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牧厅决定组织开展2014-2016年度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数量 2014-2016年度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三个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全区奖励数不超过9项。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全区奖励数不超过6人,其中:种植业1人、农机化1人、畜牧兽医2人、农垦系统1人、渔业1人。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奖励数不超过1项。

二、申报条件(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1、近3年内(2014-2016年3月底)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2、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3、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6、成果无争议; 7、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1、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3、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三、申报程序(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由农技科研推广单位申报,市、县(区)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主管单位审核,报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汇总,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农牧厅农牧渔业丰收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县(区)农牧局审核,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意后推荐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汇总,评审小组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审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农业部。

四、详情请登录《中国农业推广网》(网址:www.farmers.org.cn)了解并与通过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联系咨询。

联系人:自治区农牧厅科教处 :康喜 0951-5169822 盛 彪 0951-5169319

邮箱:kjcsb2010@qq.com)

科技处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