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2017年度宁夏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现已开始申报,现将《关于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积极申报。
申报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完整,于2017年6月26日前报送至科技处自然科(贺兰山校区主楼805室)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联系人:胡海英,田真
联系电话:2061351(6351)
科技处
2017年6月5日
关于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
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等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4号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6〕49号)有关要求,本着“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选项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推广示范农户申报宁夏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现就做好2017年度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定位
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重点聚焦“1+4”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为主线,促进院地科技合作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强化顶层设计,通过联合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示范,着力解决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技术瓶颈问题,补齐短板,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发科技合作项目,形成稳定的技术、资金、项目链接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效益,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把满足宁夏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解决技术瓶颈问题作为院地农发科技合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促进农业科技与县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科研院所、专家和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和市场化投资相结合的运作机制,推动农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探索创新院地合作体制机制。加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科技推广示范,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机制,加强项目管理,逐步构建“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新型农发科技服务体系,推动院地科技合作和创新发展。
三、扶持重点及范围
统筹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和县域发展的产业资源,结合近年来项目执行情况,重点开展优质粮食、草畜、瓜菜、枸杞、葡萄及花卉等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合作和课题研究,形成“6+1”的科技合作发展模式(具体申报内容详见附表1)。
四、立项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治区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以单独或联合申报宁夏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具有项目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合理确定项目参与人员的专业层次和人员比例。鼓励涉农科研院所与具备一定科技基础的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利益连接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项。
(二)项目立项与审批
1、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每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可向自治区农发办集中书面推荐一次,单独推荐项目不予受理。原则上同一申报单位每一个产业类型项目只能推荐1-2个,如申报两个以上的推荐项目,以排序在前的优先选项。
2、自治区农发办对各科研单位推荐的科技推广项目按照优先选项顺序及科技推广费年度计划额度150%的幅度初步遴选拟示范科技推广项目,并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议。单项资金申报额度限定为30万元—60万元。
3、项目评审将根据专业类型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分别在区内外聘请3-5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组织技术承担单位申报项目主持人现场答辩并形成专家初评意见。自治区农发办在汇总专家初评意见基础上,遴选出年度计划额度120%的项目,并要求遴选项目申报单位向被委托第三方专家组提供2-3年实施期工作方案及分年(或季)度工作计划等评审材料,由被委托第三方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4、自治区农发办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经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年度科技推广项目,并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年限
1、科技推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确需连续扶持安排的项目,需提供分年度项目方案及实施计划,同时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在下一年度进行立项。
2、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书面验收材料。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限结束前1个月内向自治区农发办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同意延期的科技项目,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科技推广费的开支范围
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
(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基地所需的种子、种苗费用,以及肥料、农药、农膜、配方饲料、疫苗等其他费用的补贴;
(2)用于建设示范基地租用土地当年的租赁费用的补贴;
(3)用于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等费用的补贴。
2、培训费。用于举办培训班所发生的教材资料费、相关音像制品制作费、场地费和设备租用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3、检测化验费。用于项目相关的水样、土样、植株样等检测、化验分析、数据处理等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用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含聘用外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农技人员)现场咨询、指导费、讲课费和雇佣人工费。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五)科技推广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事业费支出。
2、科研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4、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建设费用。
5、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6、其它与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六)项目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做好每个示范点科技示范推广技术、关键期现场检查及资料收集完善等工作。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委托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总结报告后,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出书面验收评价。验收评价以科技项目合同和实施工作方案为依据,对科技项目实施的技术、示范推广面积及取得的效益目标,依据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做出定量评价。
五、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前须在市、县(区)农发办组织协调下,与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示范户进行充分沟通,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水平和效益为出发点,共同落实科技推广示范地点、规模、目标任务、实施主要内容及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力、生产资料、设备等相关配套方案,并形成项目建议书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农发办。
(二)项目建议书请于2017年7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农发办。逾期未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昱蒙静 电话:0951-6986739
E-mail:13909573359@163.com
附件:1.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参考目录
2.宁夏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建议书
宁夏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