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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追回被撤项课题和被终止课题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3    点击数:

各单位: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追回被撤项课题和被终止课题经费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原文如下。

科技处

2017年9月13日

关于追回被撤项课题和被终止课题经费的通知

教科规办函[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审计署、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对被撤项课题以及鉴定为不合格而被终止的课题追回经费,请各责任单位协助及时将经费退回。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鉴定为不合格而被终止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的结余部分;对于被撤项的课题,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

2.追回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责任单位原渠道退回至全规办账户。对无故逾期不退回课题经费的单位,全规办将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课题申报并撤销相关管理资格。

3.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经费退回,同时将退回经费情况汇总报送至全规办邮箱,邮箱地址:ghb@moe.edu.cn,电话:010-62003989,62003307。

特此通知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