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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9    点击数:

各自治区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加强对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转制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自治区属科研院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属各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交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的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申报材料。自治区科技厅经审核后,将核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名单函告银川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各科研院所可持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附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

银川海关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