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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普基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1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努力挖掘和整合社会科普资源,充分发挥科普类场所的宣传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科普宣传阵地,推动自治区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提升广大公众科学素质,促进科学普及和科技创新协调发展,现就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普基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力量建设,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具有特定科学技术宣传和教育、传播和普及、培训和服务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1. 场馆类。如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气象馆、地震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教育科研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展览馆,医院等。

2. 非场馆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生产等场所,如动植物园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人文景观、科技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

2. 设有负责科普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人员队伍。

3. 管理制度健全,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

4. 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5. 场馆类科普基地有专用参观场所,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6. 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7. 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符合相关公共场馆、设施或场所的安全、卫生、消防标准。

8. 能够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10次以上科普活动。

9. 有网站、微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科普宣传阵地,积极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二、申报要求

(一)凡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请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gl.nxinfo.org.cn)注册,填写申报材料。填报数据要准确,证明材料要真实。

(二)区直单位所属机构申报的基地需经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基地必须按照属地原则,通过所属县(区)、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三)科普基地申报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其中9月中旬启动2021年科普基地评审工作。

(四)请各市、县(区)科技局和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地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同时,要认真审核,择优推荐,提升自治区科普基地发展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联系人:高雪芹 联系电话:2061884(6884)

科学技术处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