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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18及以前年度自治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2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18及以前年度自治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2020〕575号的要求。现就结余资金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2018年10月31日前通过验收结题的自治区自然基金、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未使用的结余资金。

2.项目执行期届满日为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项目验收结题,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仍未使用的项目资金。

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验收或者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科技厅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收回资金数额,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体责任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自查范围,对项目结余资金情况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及时准确报送数据,并做好结余资金清理上缴等工作。

三、有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确认实际支出,理清结余资金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结余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124561950@qq.com。

2.延期项目以科技厅批准延期的截止日期作为执行期限届满日。“结余资金”以实际支出数为基础,不考虑应付未付、暂付款、预付款等情况。合作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情况,由牵头承担单位负责人汇总统计上报。

3.联系电话

科技处: 0951-2061351(6351)

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监督处:0951-5020990/5032796/5032599(传真)

附件:

1、关于开展2018及以前年度自治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

2、结余资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科学技术处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