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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申报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宁新出发〔2021〕4号)的要求,现将申报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为学院和科研机构。申报主体须从事或参与出版领域工作,对出版领域科技与标准研究有一定积累。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为优秀成果与示范单位两个类别。

(一)优秀成果类

1.科技创新成果。重点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创新研究。相关成果可为技术工具、平台系统、前沿技术产品及硬件设备等形态。科技创新成果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增强产品与服务的适用性、智能性与可信性,具有较高的创新价值。其中:

(1)大数据技术。利用其数据感知、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可视化等技术,提取数据价值,优化出版单位选题策划、内容生产、印制加工、营销服务等环节,为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综合应用数据提供服务。

(2)人工智能技术。利用其感知、决策、执行、控制工作中智能化技术优势,为出版单位智能策划、内容自动化生产、智能审校、智能数据加工、智能印刷、智能营销等提供技术支撑。

(3)区块链技术。利用其防篡改、可溯源、防伪造等技术优势,提供高可靠、高安全和高效率的可信体系,促进版权保护、版权管理工作水平提升。

(4)云计算技术。利用其分布式存储、弹性计算、数据虚拟隔离等技术优势,实施数据存储、资源管理、网络传送和信息安全建设,促进出版信息采集、内容发布、产品形态创新。

(5)物联网技术。利用其信息感知、数据传输、高精度定位等技术优势,形成产品之间、产品与用户之间信息高效交互,实现出版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过程中的智能化识别与管理。

(6)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利用其三维图形生成、动态环境建模、实时动作捕捉、快速渲染处理等技术优势,实现多源信息融合、感知交互、动态场景与实体行为仿真,探索与出版产品结合,提升读者阅读体验,促进出版成果形态升级。

2.标准创新成果。围绕出版业发展关键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关注有利于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和融合发展,有利于打通行业壁垒、突破技术瓶颈的重要标准。相关标准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协调性、创新性、引领性。

(二)示范单位类

1.科技应用示范单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前沿数字技术,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转型和融合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2.标准应用示范单位。开展新技术、新领域和新业态、新形态方面的重点标准综合应用,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转型和融合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或申报主体未获得完全知识产权或明确授权的项目,以及近三年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2.每个申报主体限报1个项目。

3. 2021年6月15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提交至德勤楼905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应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成果材料6份,包括课题、专著、论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奖励材料等;如必要,需提供使用说明、网络服务地址及可供测试的账号密码等。

2.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填写《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将纸质版各一式6份提交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出版管理处(电子版文件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并以“项目名称—申报主体—申报类别”格式进行统一命名)。

联系人:谢铁娜联系电话:0951-2061351(6351)

邮箱:124561950@qq.com

附件:1.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申报书

2.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采集表

科学技术处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