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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宁科成果字〔2021〕1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 课题(子课题),验收“合格”的自治区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专 项、基金),可直接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2.登记的科技成果权属没有争议,不涉及国家秘密,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登记过的成果不重复登记。

3.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需提供项目验收证书、结题报告等全套材料。

4.成果完成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账户注册并登录后,进入“宁夏成果登记管理模块”,按要求填报《科技成果登记表》。

5.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 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查形式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办理登记,颁发成果登记证书。

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登记的衔接,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登尽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宁夏大学科技处:田真谢铁娜2061351

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张乃颖5032368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孔昕 徐昕5032659 5032583

科技处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