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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宁大校发〔2019〕67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点击数:

宁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可简尽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即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原则是: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权责分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追责问效。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直接费用支付范围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按以下预算科目范围使用: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结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实验室用房消耗的水电费用、汽车油耗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与调研、学术研讨、咨询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打印复印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过程中的劳务性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以及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8.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以上预算科目按照各类项目立项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六条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按以下预算科目范围使用: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

4.设备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

5.专家咨询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

6.劳务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以上预算科目按照各类项目立项批复经费预算执行。

第七条未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参照直接费用使用预算科目范围执行。

第三章直接费用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第八条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配套项目,要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支出预算要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使用范围编列。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自然科学类项目,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社会科学类项目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经费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九条强化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课题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并对经费预算提出指导意见,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宁夏大学主持,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制经费预算,并由主持单位进行审核汇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重复。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按照批复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直接经费,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备案(累计经额调整在5万元以上的科目,需附调整说明);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立项部门审批。

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学院(科研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校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审核,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暂停经费使用。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体量及执行情况聘请科研(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科研(学术)助理可在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实际科研过程中给予辅助;财务助理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为项目负责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学术)助理、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经费或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十 未区分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按6%提取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其中1%划归项目所在单位使用;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按5%提取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其中1%划归项目所在单位使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立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直接费用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是课题经费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课题所在院(科研单位)及课题组要向学校法人全权负责,科学合理合规地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学院(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科学技术处: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编制和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配合立项单位(部门)开展经费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配合科学技术处审核项目预算编制,进行预算科目财务控制;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结题经费决算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上缴或结转手续;配合立项单位(部门)开展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办理科研项目的发票开具、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等。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相关资产的招标、采购;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对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和报废处理。

4.监察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经费跟踪审计;相关科研项目结题结算审计。

5.学院(科研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行初步审核;配合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经费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管理费,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6.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依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和项目执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单笔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内(含5万)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单笔经费开支在5—10万元(含10万)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单笔经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科学技术处与计划财务处会签、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与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后报销。对分析测试及技术服务费、租赁费、材料费等严格执行规范的合同管理,合同(协议)需经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并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销。燃油费在差旅费中列支的按照《宁夏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合作研究经费转拨时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算表。单笔转出经费15万以下(含1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会签;单笔转出经费超过1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科学技术处与计划财务处会签,主管科研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时,加强合作研究项目的延伸管理,不定期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开展督查和延伸审计。

第五章直接费用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与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决算申请单”办理结题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确有经费剩余,剩余经费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余经费预算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专门用于相关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结余,按原渠道收回;对结余经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学技术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间接费用管理

二十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网络等资源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等人员的绩效支出等费用。

二十一间接费用按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课题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合理预算课题间接费用。若遇特殊情况,课题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十二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和审核科研人员编制申报立项课题的间接费用,经费下达后,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二十三自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即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核算应按不同来源课题确定,各分段计算出的金额加总合计为间接费用总额,课题在预算间接费用时不得低于各分段比例,且必须预算间接费用。不预算间接费用的原则上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奖励。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一)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分段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有具体规定的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分段比例为:2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5%;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5%。

(三)国家、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四)间接费用必须以课题主持单位进行提取,涉及有课题合作单位的,自然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拨付按课题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约定的拨付额度执行;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拨付,应当在回执的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二十四间接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学校管理费:自然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17%,社科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5%。主要用于校内组织课题申报、论证、中期检查(考核)、结题验收、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经费,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统筹使用。

(二)学院(科研单位):自然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5%,社科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3%。主要用于学院(科研单位)组织的相关科研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源使用费:自然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8%,社科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2%。主要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网络等科研资源占用消耗。

(四)科研绩效支出:自然类科研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70%,社科类项目占总间接费用的90%。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学院(科研单位)负责课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审核备案。课题所在学院(科研单位)对课题实际研究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应在每年1月底前考核完成并发放,间接经费的发放一定不能按照平均主义,要体现项目执行质量,奖优罚劣;科学技术处依据学院或科研单位报送的考核结果及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审核各课题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计划财务处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发放绩效;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将追回并统筹使用。

1.未按规定要求预算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课题;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课题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无正当理由,课题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未按期结题的,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宁大校发〔2017〕136号)自行废止。

二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