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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宁大校发〔2019〕68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点击数:

宁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和严格项目立项验收、放宽过程管理的科研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以及《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等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级各类竞争性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实施定期指南发布和申报机制;自治区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指南定期发布,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机制。

第四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结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科技发展战略需求,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按各类项目的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团队,设计研究内容。基础研究类项目,要突出学术前沿性;应用基础和应用类项目要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解决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社会公益性技术难题等;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要结合区域发展战略,适合推广应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意识,对各类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学术性、思想政治性负完全责任。

第七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依据重点学科、重点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学术带头人等能力水平,按照顶层设计的原则,有目的有组织地遴选、申报。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要充分利用东西部合作机制、校地校企合作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等联合申报,联合攻关。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须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科研合作协议须经申请人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精简项目申报材料和申报环节,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要求,实施一表多用,能简尽简,不再提供主管部门要求以外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要求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及时上传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推送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

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策划、协调、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全过程。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报销、外转经费的拨付、外来经费的建账、项目绩效的发放、项目结题验收中财务决算报表的形成,并配合项目审计等。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所需的科研设备、实验材料、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验收、登记等。

监察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抽查审计,审计结果通用于各级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项目的实体管理部门,在科研条件、人员组成等保障方面给予科研人员大力支持;协助科学技术处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核等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直接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按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每年年末需及时登录项目立项单位管理系统,按时准确填报和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对科研成果的完成质量和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明确其分工,并决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结题、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等事项中的署名排序等权益分配,对科研成果及时申报、登记,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

(三)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向科学技术处或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宁夏大学科研管理信息。自觉接受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四)科研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五)在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信守科研诚信,确保科研活动不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资金量相对较小、3年以下的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项目,学校一般不开展过程管理,注重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的依据。对资金量较大的重大、重点项目,配合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简化科研项目仪器采购流程,对依据项目任务书急需购买的设备、试验材料、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 对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在总预算不变的条件下,除设备费外,可随时调整经费预算;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课题)骨干和一般参与人员。

对以上调整需报项目立项部门备案。

第十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实施进程,可自主聘请财务助理和科研(学术)助理,辅助项目顺利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召开的科研业务会议、专家咨询、科研差旅、设备采购等管理程序能简尽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简化审批签字程序。科研经费报账时只需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利用科研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只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或科研单位办理资产入库手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利用科研经费出国访学、学术交流、联合研究等,只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对于出现的虚假造假、违规违法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

十条 绩效考核与发放。绩效考核在科学技术处统一安排下,由各教学科研单位集中进行。各单位依据各类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核算发放项目绩效。其中基本合格等次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考核项目总数的10%,绩效按本项目绩效总额的80%发放,连续2年基本合格者取消后续年份本项目科研绩效的发放资格;合格等次项目绩效按本项目绩效总额的100%发放;优秀等次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考核项目总数的10%,绩效发放在总额的基础上累加由基本合格项目扣除的绩效部分。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学院(科研单位)自行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各类纵向项目实施期满或已经到达结题验收节点,要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确实需要延期的项目,需至少在任务书中确定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提出,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申请只有1次。

第二十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等涉及研究内容准备验收材料,财务验收与技术验收一次性进行。验收时要提交科技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重点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一般项目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课题)效果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地方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数量”等作为评价指标。

第二十 验收通过后,项目组及时向科学技术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报告、验收证书、成果登记证明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或验收小组的意见处理。对无故不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并视其情节暂停相关人员3~5年内新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对委托宁夏大学进行结题验收管理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根据项目类型和经费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组织结题验收工作,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题验收,并将结题验收结果报送立项部门,验收结果计入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系统;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的结题以《宁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要求进行。

第二十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剩余项目经费转结或进行经费重新预算手续,超出规定时间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相关规定原渠道返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承担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荣誉权和成果实施产生效益后的分配权,具体实施方案参见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实行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在科研项目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奖励等科研活动中,全面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机制。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禁止申报项目、科研奖励等,对严重科研诚信行为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有相关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