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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暂行 宁大校发〔2019〕71号

发布日期:2019-05-24    点击数: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经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为依托,有稳定的科研基础条件,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本办法科技创新团队是指以宁夏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获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科技部科技创新团队、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自治区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遵循“公开遴选,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目标与任务:支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文化传承、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实施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创新性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推荐程序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一)围绕国家、地方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二)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公信力、领导力和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团队成员进行学术攻关、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年龄符合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要求。

(三)科技创新团队结构合理、稳定。一般应由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成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

科技创新团队人员主体原则上为依托单位固定在编人员,人员构成一般为“1+3+n”型,即1名带头人,3名左右核心成员,多名团队成员。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人员主体原则上为全职引进或成员平均每年在校工作累计6个月以上,人员构成一般为“1+2+n”型,即1名引进的带头人,2名以上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多名团队成员。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为东西部合作,原则上东部团队成员平均每年累计在校工作1个月以上,我校团队成员为在编固定人员,团队人员构成一般为“2+n”型,即2名带头人(东西部各1名),多名团队成员。

(四)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学术积淀扎实,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能力,具有发展潜力。

(五)科技创新团队一般应具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学科等为依托。

凡符合以上条件申报各级各类创新团队,根据各相关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由团队负责人提出可行性报告,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相关会议推荐上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凡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创新团队,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八条 学校加大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基金创新群体团队和科技部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配套建设经费;对新获批的教育部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配套建设经费;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创新团队(包括引进创新团队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配套建设经费。配套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费用。各依托单位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在经费、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科技创新团队大力支持。

第九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间,结合团队方向、目标与任务,积极加强团队人才培养,支撑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积极与地企业深度合作,产出标志性成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的直接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施“两头紧、中间松”的节点式管理,即把好立项与验收环节,放宽过程管理,给予创新团队更大自主权。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获资助的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经费采用项目负责人制。团队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如有合作单位,应在预算中明确本单位与合作单位预算总额和各自承担部分的明细。团队负责人须坚持依法规范、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以及任务书和预算批复要求规范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费用。其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习考察培训费(含境外)、课程开发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教材编印费、自选科研课题费、讲课费、学历提升产生的学杂费、访学进修费等,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间接经费是指团队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相关经费。自然科学类科技创新团队间接经费按相应管理办法或相应级别的科技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列支预算;人文社科类科研创新团队间接经费按相应管理办法或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比例列支预算。学校不从创新团队间接经费提取水、电、暖、房屋、网络等资源及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创新团队的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经费不设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直接费用,主要用于引进人员和团队成员的科技创新活动。其柔性引进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总经费的50%。

第十六条对于创新团队成员应享受的安家费、引才(生活)补助及薪酬补助费等费用按自治区及学校相关人才政策给予解决,不在创新团队经费中列支。

第十 创新团队经费纳入科研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创新团队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调整直接经费预算。

第十 创新团队绩效由科学技术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绩效分配由团队负责人签字发放,团队负责人绩效发放不得高于绩效总额的50%。科技创新团队考核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核算发放绩效。其中基本合格等次团队数原则上不低于考核团队总数的10%,绩效按本团队绩效总额的80%发放,连续2年基本合格者取消后续年份本团队绩效的发放资格;合格等次团队绩效按本团队绩效总额的100%发放;优秀等次团队数原则上不低于考核团队总数的10%,绩效发放在总额的基础上累加由基本合格团队扣除的部分。

第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按照相关要求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十条科技创新团队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两年期内继续使用,具体使用由团队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科学合理支出;两年后仍有结余的,由学校按规定收回并统筹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期满结束后,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总结报告等材料,并接受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验收优秀、合格的科技创新团队,推荐主管部门继续滚动支持,优秀团队学校将给予奖励(另文规定);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科技创新团队,提出告诫和整改建议,整改期不超过1年,仍未通过考核验收时,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应创新团队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