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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0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结合《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总体要求,“培育、引导和激励”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汇聚优秀创新团队,聚集各类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培养和科研组织模式,深化合作交流,优化创新环境,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使2011协同创新中心成为在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

把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作为学校深化机制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以重大协同需求为牵引,加快推进人事管理、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科研组织、交流合作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的综合改革,各项工作形成常态化,建立并形成更加有效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自治区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高效运行”的原则,以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集聚优势资源,开展有效协同创新,引导培育特色学科群,建成面向需求、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平台与模式。

(二)围绕协同创新,建立需求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面向中心、灵活资源配置机,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

(三)通过协同创新能力建设,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研任务,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重要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第二章 中心类型和协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评审认定。

第五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须有效聚集校内学科、人才、科研资源,充分加强与校内、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的合作,通过校内、校校、校企、校地、校际等多种协同方式,以重大任务为引领,加强协同攻关,促进资源共享,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群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形成多元、开放、动态的科研组织新模式,提升我校整体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审认定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重点支持符合“区内急需、国内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中心建设任务明确、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学校计划择优、择重认定不超过5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七条申请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我校现有科研基地、研究机构、“211”工程支持项目、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等基础条件,以重大任务为牵引,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有效整合。

第八条 成立评审与管理机构

由学校领导、各相关处室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项机制体制改革的保障、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在科技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成员由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申请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围绕国家和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具有一致的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和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考核指标量化,组织实施得当。

(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集聚了优秀的创新力量,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

(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具有一定规模的结构合理、融合紧密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十条评审认定程序

各学院及科研单位围绕我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研提升的具体要求,采取顶层设计和学院自由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学校协同创新中心。

(一)“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评审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联合认定四个阶段。

(二)形式审查。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申报材料,根据“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对提交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综合审查。

(三)专家评审。按照通过形式审查的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分领域组织专家采取审阅提报材料、听取情况介绍、提问质询答辩和酝酿讨论后,对照《“宁夏大学协同创新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独立打分并形成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得分和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环节的协同创新中心。

(四)现场考察。组成由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若干考察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环节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有:环境、平台、装备条件,相关制度改革及运行机制,资源整合与投入情况等,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五)领导小组根据认定审核结果,研究确定“宁夏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该计划从2014年开始实施,四年为一周期。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等,报送科技处备案;已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内部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建立综合保障、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和设备管理等部门,保证中心运行通畅。

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领导小组与中心主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目标任务合同,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管理及人员聘任具有自主权利,中心专兼职人员均由中心主任按要求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聘任岗位;⑵目标任务;⑶聘任时间、聘任方式(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⑸办公室、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权属和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中心受聘人员在得到原工作单位同意的基础上,进驻中心工作,根据与中心签署的具体任务获得中心给予的相应待遇。中心需注重中国特色访问学者制度的建设,以特色访问学者为依托,加强人员流动,提升科研能力,促进国际化水平。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定期向科技处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报送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等材料。重点报送通过协同创新中心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提升的具体成果。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预算安排“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投入采取先拨付引导经费,后补助奖励配套经费的办法。即,一是组织搭建平台,投入基本维护运行经费;二是开展创新型研究工作,投入部分研究业务费;三是争取重大项目前期预研费;四是平台建设和产出成果通过评估后再投入激励机制配套经费;五是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用费用。

第十六条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单独划分入各协同创新中心,批准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制定年度预算与年度考核指标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年度预算经费的7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30%。各中心依据批准预算到科技处进行统一报账。按照各中心的评估结果学校统一拨付激励机制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设备、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中心牵头单位、参加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中心称号等处理措施。中心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间,须保证中心负责人及内部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应及时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重点考察机制体制改革与实施成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科研提升的具体成果。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获批后先向科技处报送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开展年度工作,年终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中心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下年度预算和任务,中心实现全动态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下年度培育建设情况;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二年中期,要对前期的中心运转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进展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评估验收时,采取末位淘汰制,凡未完成目标任务、质量效益较差的,评估排在末位的将取消协同创新中心资格。考核检查时凡未按进度开展工作,并未取得相应成效的要限期整改,对运行畅通、效益显著而又需要加大支持的,后期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在培育建设的第四年末,须向管理办公室提请评估验收,考核重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中心运转和质量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完成培育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全动态管理,每年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中心,将重点给予激励配套和项目倾斜,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我校牵头、或由外校牵头,我校参与,进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序列的协同创新中心,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并纳入校内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学校给予一定支持,同一研究方向不再申报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进入国家、地方协同创新中心,学校仅有研究方向,而没有主持创新平台的,专家个人享有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待遇,学校不给于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只有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才具有被推荐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资格,只有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才具有被推荐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