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2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务局、农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科协,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和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