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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2    点击数: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新型高校智库建设,规范学校智库的管理和运行,全面提升高校咨政服务能力和水平,教育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宁夏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和利用高校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团队对科学决策的支撑作用,加强新型高校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建设,切实提升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内涵建设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智库建设主要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需求,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更好地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升学校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高校在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第三条 智库建设遵循“服务全区、支撑决策、开放合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机构支撑,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经费来源。依托学科专业一般为自治区一流学科、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和重点专业,近3年在相关领域已有系列成果积累。

2.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团队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团队专业结构合理,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拥有5名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现任学校校级领导一般不作为智库负责人。

3.近3年来承担自治区级以上决策咨询项目2项以上,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4.与国内外知名决策咨询研究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智库申报、立项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立项建设。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建立经费扶持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对立项建设期内的智库每年给予15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智库决策咨询研究、高层次人才引进、数据库建设、组织智库论坛和成果奖励等。各高校结合实际给予配套经费,同时各智库要通过承担委托项目、参与课题等多种方式,获得稳定和可持续的经费来源,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 加强经费统一管理。智库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八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智库负责人负责制。智库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健全经费绩效管理。根据智库特点,每年可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作为成果奖励。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以各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章 智库管理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制度。高校智库应为所在单位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接受所在单位和自治区教育厅的双重管理。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同级行政机构为智库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智库各项工作和研究活动的组织领导,为智库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组织、人才、经费保障和办公条件;自治区教育厅为智库建设的指导单位,负责对智库开展研究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形式。智库应根据自身学科和人才优势,整合本单位研究力量和社会研究资源,成立若干研究组织和研究团队。智库设总负责人、研究组织或研究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秘书等。智库总负责人全面主持智库工作;研究组织或研究团队负责人为某一领域研究牵头人,负责某一领域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首席专家为课题研究带头人,负责领衔重大项目的研究;研究员为智库专业研究人员,在首席专家带领下开展研究工作;特约研究员为在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聘请的理论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的同志;智库秘书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组织联络、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智库总负责人、研究组织或研究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员、秘书由所在单位确认,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智库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变更,须由所在单位确认,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智库实行主任负责制,智库专兼职人员由智库主任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与智库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智库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

第五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智库要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根本任务,把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努力为自治区改革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学理支撑。主要职责是:

1.开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及体制机制改革相关的前瞻性、基础性、关联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及执行情况调查;

2.开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研究;

3.面向基层、园区、行业、企业等开展服务。

第十五条 智库应注重问题导向,坚持面向实际,深入实践,加强与党政机关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研究咨询活动。研究的主要方式为:

1.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对党委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2.参与课题研究,积极为有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有效对策;

3.承担委托项目,努力推出对改革发展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4.实行对口服务,开展决策咨询、可行性论证、建立对口服务联系点等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智库成果形式主要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2.重大决策咨询报告;

3.社会公共政策建议方案与评估报告;

4.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阶段或某一专业领域项目设计规划;

5.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深度分析的调研数据;

6.阐释论证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前瞻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专著。

纯学术性论文和专著不列入智库研究成果范围。

第十七条 以智库名义形成的研究成果,应以所在智库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标注“宁夏高等学校新型智库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研究成果原则上应通过智库本身的平台和渠道,推介到有关

服务单位和领域,促进成果进入决策、进入实践。为加强成果推介和转化应用,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宁夏大学设立《决策参考·宁夏高校智库成果专报》。各智库形成的有关研究成果,应在《决策参考·宁夏高校智库成果专报》上刊发,每个智库每年在该专报上推出的研究成果不少于5篇。

第十八条 鼓励以智库名义定期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智库论坛,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建立报送制度。智库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智库成果情况表与成果汇总,并将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建立年度工作会议制度。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召开智库建设工作会议,推进智库建设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定期对智库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建设管理、项目执行、成果应用、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条件保障等。督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督查结果为“优秀”的,适度增加经费资助额度;被评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智库立项建设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智库依据此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智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研究重点、研究方式、成果形式、成果

推出要求和认定办法、考核管理方式、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