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此标准执行;区财政及其他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另行规定,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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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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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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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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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专家咨询费以开具发票形式进行报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