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横向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合作项目管理,促进校地校企合作,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合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及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技术类项目,以及咨询服务、规划设计、人员培训、文化传播等智力类项目。
第二条 横向合作项目管理归口部门为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负责立项、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并按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三条横向合作项目立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双赢”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合作项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合作项目,须以宁夏大学名义签订书面合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合同审核与登记,未经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横向合作项目合同。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目标及内容;
(三)履行合同计划;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五)风险责任承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办法;
(十一)经费预算。
第七条 横向合作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撰写合同书文本,内容主要包括本章第六条所列条目;
(二)科学技术处对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和宁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书原件科学技术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项目合同对风险责任、违约、赔偿等条款赔偿额不得高于合同总价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管理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经费进账;
(二)项目负责人填报《宁夏大学横向合作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宁夏大学横向合作项目法律责任及保密协议书》,科学技术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进入宁夏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三)向计划财务处申领发票或收据,签订的合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科学技术处负责进行网上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到自治区相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及减免税认定手续。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税;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经费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结题时由委托单位出具结题证明,与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等附件证明材料一并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存档。
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在结题前3个月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后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向科学技术处报送横向合作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合作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预算化或合同化管理。
第十三条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分为研究费用、学校管理费、依托单位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支出范围:按合同约定支出范围或自行设定(研究经费不设报支科目,简化报账程序);横向课题所购置的设备,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有参数或特殊约定的,确需突破购置,可一事一申请;其他设备采购由课题组自行采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所购物品需纳入固定资产登记的,履行资产登记手续。
(二)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非财政经费资助的横向合作项目,可凭实际支出报支误餐费,报支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20%;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财政经费资助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不得报支误餐费;项目负责人可自行设置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30%。
(三)学校管理费:占总经费的1%。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检查及验收等科研、财务管理的补助性支出。
(四)依托单位管理费:占总经费的1%。由依托部门自行制定办法使用。
第十四条 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绩效支出不纳入年底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科研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业务流程发放。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产生合同纠纷,应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合作项目结余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十六条 横向合作项目按要求结题后,结余经费可自行统筹使用,也可作为在宁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注册企业的注册资金。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横向合作项目在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研究生名额分配、职称评审以及提供一定面积的创新场所等优惠政策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担保金由科学技术处借支,课题投标完成后经费按原途径返回。
第十九条横向合作项目成果转化,按照《宁夏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在横向合作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相关经费、技术信息保密和学术规范等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夏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