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2018年6月26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附件: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宁夏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履行职权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秘书处为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具体事务。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须提前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报告,相关决定须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3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研究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其中,青年教师(40周岁以下)不低于10%。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按程序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2/3的票数方可当选。
第九条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单位领导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2,其余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担任单位领导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中具有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至少1名。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一年2次未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出席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本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
7.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二)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各自规程,具体职责应在各自规程中作详细的规定,并依据各自规程独立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和科研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章程。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维护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并对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本章程生效后当选的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2届。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各专门委员会、学院(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议事规则参照校学术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对紧急或临时议题,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并通过相应程序向全体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说明。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评定的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3的票数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参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内容,决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1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由校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各自秘书处提交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经费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宁大校发〔2003〕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