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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和《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和《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和《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23912日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

1.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

2.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程(试行)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

2023915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议事效率,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宁夏大学章程》《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议事范围、议题提交及议题确定程序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第四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由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提议,或者1/3以上人数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基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

第五条  议题提出方需事先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和协商,认真填写《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支撑材料,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秘书处。秘书处收到相关议题材料后,根据其工作规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任委员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专门委员会议、专家委员会议等,会议可根据需要择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重要事项的决定,可先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召开专家委员会议,邀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家参会表决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其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直接提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议事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根据情况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通讯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参会委员2/3人数的赞成票数视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参与表决。遇到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议题的需要,决定邀请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或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议题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咨询建议和决议决定等由秘书处或议题提出方负责起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和签发。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秘书处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根据事项性质,可采取实名投票或通讯表决等方式,经1/3以上人数的委员同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由秘书处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秘书处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相关事宜,并向委员反馈表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能正常参加会议。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秘书处请假。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参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评价言论;

(三)校学术委员会未正式公布的专家名单和各种决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程未定事宜参照《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学校专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程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执行。


附表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题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时间:  

议题名称


议题要点

(简要说明议题内容、时间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1

2

……

材料清单

1

2.……

申请部门或单位意见

提请会议形式:

£ 主任委员会议 £ 主任委员扩大会议   £ 全体委员会议

£ 专家委员会议


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月    

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盖章):

年    

秘书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主任委员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制





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秘书处是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公文处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学术委员会印章及主任委员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监督学术委员履职等工作;

(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届中增补时的委员资格审查、建档等工作;

(三)负责由秘书处发起的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专家委员会议等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等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转办学校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受理与校学术委员会议事结果公示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工作;

(五)负责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备案;

(六)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七)负责落实校学术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秘书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兼)职秘书1-2名及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秘书长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领导沟通以及具体工作的汇报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秘书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工作安排,部署秘书处的重要工作,检查通报工作进展,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七条  秘书处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二)委员或专家在会议中发表的评价言论;

(三)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名单和决定;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费从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秘书处负责提出校学术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报主任委员审核,提请学校研究批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财务开支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审批。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具体工作要求,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加强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专(兼)职秘书须将重要资料分类归档、保存,确保重要的资料档案应归尽归、应存尽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程序等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执行。